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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房產時政丨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點(下)
2020.07.13
上周我們分享了新版《土地管理法》亮點的前四條,今天盛達行帶大家再看看后六條亮點政策。
亮點五:合理劃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土地審批權限
原《土地管理法》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了從嚴從緊的審批制度,旨在引導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長期以來,地方對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后,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同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取消省級征地批準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亮點六:將基本農田變為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亮點七: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
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以此為標志,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亮點八:不動產統一登記取代土地登記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國務院頒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決定將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等全部納入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隨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土地登記已經被不動產登記取代。
新《土地管理法》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相銜接,明確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新《土地管理法》刪去了原《土地管理法》中關于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理的內容。新《土地管理法》同時強調,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亮點九: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范圍僅限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人的身份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F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農村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也包括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四荒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包括兩種承包方式,即家庭經營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新《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明確了承包經營農村土地范圍包括了“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四荒地承包。明確了不同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還明確國有土地依法用于農業的,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
同時,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這一規定通過立法的形式進一步宣誓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將長久不變,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活躍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業與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亮點十:調整農村宅基地違法的處罰機關